不少企業首次進行碳盤查,往往急於收集電費單、燃氣用量及公務車里程,再套用排放因子計算碳排放量。然而,真正決定盤查結果的第一個問題,並非計算公式,而是「邊界」:哪些公司、廠房、辦公室及業務活動應被納入?若邊界設定不同,即使採用完全相同的數據和排放因子,同一企業亦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碳排放總量。
碳盤查邊界主要分為組織邊界與營運邊界。組織邊界回答的是「哪些企業實體和營運據點屬於報告範圍」;營運邊界則進一步判斷,納入的排放應歸類為範圍一、範圍二還是範圍三。兩者看似是技術定義,實際上涉及集團控制權、投資架構、外判安排,以至企業應否為供應鏈排放承擔責任。
在設定組織邊界時,企業一般可採用股權比例法或控制法。股權比例法按照企業在某項業務中的經濟權益比例確認排放。例如,一家上市公司持有某合營工廠40%股權,便把該工廠40%的排放計入自身碳盤查。這種方法較能反映企業分享經濟利益及承擔風險的程度,也與部分財務投資分析的思路接近。
控制法則不是單純按照持股比例,而是判斷企業是否對該實體具有控制權。控制又可分為財務控制和營運控制。財務控制通常着眼於企業是否有能力主導財務及經營政策;營運控制則關注企業能否制定和執行日常營運政策,包括能源使用、設備管理和環境制度。若企業持有一間附屬公司60%股權並掌握營運,其排放通常會按100%納入,而非只計算60%。
因此,一個跨地區集團採用股權比例法與營運控制法,可能得出非常不同的結果。假設集團全資擁有品牌及銷售公司,但生產主要來自只持有少數股權、卻由集團負責營運的工廠;採用營運控制法時,工廠的直接排放可能全部納入。
外判不等於排放消失,三個範圍須看責任而非帳面
完成組織邊界後,企業才可設定營運邊界。範圍一是企業擁有或控制來源產生的直接排放,例如自有鍋爐燃燒燃料、廠房生產過程、公務車耗油,以及冷氣系統製冷劑洩漏。範圍二是企業購買電力、蒸汽、供熱或製冷所帶來的間接排放。雖然發電廠的煙囪不在企業廠房內,但用電需求由企業營運產生,因此必須獨立計算。
範圍三則涵蓋價值鏈的其他間接排放,包括原材料、物流、商務出行、員工通勤、廢物處理、產品使用、產品報廢及投資活動等。它通常是最龐大、最難收集數據,亦最容易被選擇性忽略的部分。對零售、科技、金融及品牌企業而言,範圍一和二可能很低,但範圍三卻可能佔整體碳足跡的大多數。
外判業務正好說明邊界的重要性。企業若出售工廠,改由外部供應商代工,帳面上的範圍一排放會大幅下降,但產品及產量沒有改變,實際排放可能只是由企業直接排放轉移至範圍三的採購排放。
合營企業的判斷同樣不能只看公司名稱。假如上市公司與合作方各持有50%,但由上市公司負責廠房管理、設備採購及安全環保政策,採用營運控制法時,有關排放可能需要全數納入。相反,企業即使持有較高股權,若重大營運決策必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也未必具有完整控制。碳盤查因此需要財務、法務、營運與可持續發展團隊共同判斷,不能只由環保部門依照股權表機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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