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回收本來具有經濟合理性:廢紙、廢金屬、塑料及電子零件運往具規模的處理設施,可以提高資源回收率,降低原生材料需求。然而,當出口地以「循環經濟」名義,把高污染、低價值或無法處理的廢物送往監管和基建較弱的地區,回收貿易便可能演變成污染轉移。《巴塞爾公約》的核心作用,正是為這種跨境流動設置責任邊界。
公約要求締約方盡量減少危險廢物跨境移運,只有在廢物能獲環境無害化管理,並取得相關國家同意時才可運送。受管制的不只化學品、醫療廢物、含重金屬物料,也包括部分塑料及電子廢物。2019年通過的塑料廢物修訂,把塑料大致分為三類:含危險成分的A3210、需要事先知情同意的Y48,以及在成分純淨、污染程度極低並適合作環境無害化回收時,才可能列入較寬鬆的B3011。《巴塞爾公約》秘書處指出,有關修訂旨在明確哪些塑料廢物須接受出口、過境及進口管制。
公約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PIC,是跨境合規的核心。出口前,出口國主管機關須向進口國及過境國發出通知,披露廢物性質、數量、運輸路線、處理方法及接收設施;取得書面同意後方可起運。這意味買賣雙方簽約,並不足以取代政府許可。出口商若先裝船、後補文件,或途中臨時改港,都可能令原有批准失效。
編碼錯誤足以令「資產」變成負債
企業面對的最大難題,是海關商品編碼、巴塞爾廢物編號與各地環境法定義並非完全一致。報關使用的協調制度編碼主要辨識貨物類別,卻未必顯示污染程度、危險特性及是否已喪失原有用途。電子產品尤其容易出現爭議:出口商稱之為可重用的二手設備,執法人員卻可能因設備不能操作、缺少測試紀錄或大量混合裝載,而認定它實為電子廢物。
這道門檻仍在提高。自2025年1月起,《巴塞爾公約》新的電子廢物分類生效,危險電子廢物列作A1181,其他電子廢物列作Y49,令更多跨境移運進入PIC程序。歐盟亦已採納相關安排,並規定所有輸往非經合組織國家的電子廢物出口均被禁止。歐盟委員會資料顯示,歐盟的新制度還逐步要求出口商審核海外處理設施;對非經合組織國家的塑料廢物出口,則將於2026年11月起進一步收緊。
退運個案反映,文件上的「回收」不能掩蓋貨物實況。《巴塞爾公約》相關工作文件記錄,馬來西亞在2019年至2021年9月期間已把284個塑料廢物貨櫃遣返來源地,當時另有70個貨櫃等待處理。這類事件對企業的損失不限於罰款:貨物可能長期滯留港口,出口商須承擔倉租、檢驗、退運和最終處置費用,銀行可暫停貿易融資,保險公司亦可能以錯誤申報或違法運輸為由拒賠。若被認定故意偽報,董事及管理人員更可能面對刑事責任。
出口商因而需要建立一套由源頭延伸至下游的制度。貨物裝運前,應按批次抽樣,檢驗成分、污染率及危險物質,並保存照片、測試報告、重量和封櫃紀錄;報關文件須同步列明海關編碼、巴塞爾編號及實際處理用途。對海外接收商的盡職調查,也不能停留於查閱營業執照,而應核實環境許可、處理能力、設備、違規紀錄及最終殘渣去向,必要時安排現場或第三方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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