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聞
快訊:聯交所譴責中國碳中和(01372)及7董事對作紀律行動 涉高估碳信用資產 快訊:德翔海運(02510)約19.2億港元訂造兩艘新貨櫃船
2026.11.02

金融機構外判服務的責任問題

MLCdaily

隨着金融科技迅速發展,金融機構將資訊科技、雲端運算、客戶服務、支付處理、文件管理及風險管理等工作外判予專業服務提供者,已成為普遍的營運模式。外判有助金融機構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及取得專業技術,但亦帶來一個重要問題:當外判服務出現錯誤,金融機構能否以「有關工作由第三方負責」作為抗辯?

一般而言,金融機構不能僅因服務由外判商提供,便免除其本身應負的法律及監管責任。外判是營運安排的改變,而不是責任的轉移。金融機構仍須對客戶、監管機構及交易對手履行適用法律及監管制度下的責任,包括保障客戶資產、維持適當的風險管理制度、確保交易資料準確,以及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或披露。

首先,金融機構在選擇外判商時,應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審查範圍不應只限於外判商的價格及技術能力,亦應包括其財政狀況、資訊安全措施、內部監控、業務持續計劃、事故應變能力及過往合規紀錄。若金融機構在明知外判商缺乏足夠能力或監控不足的情況下仍委託其處理重要業務,日後發生損失時,金融機構可能被指未有履行合理管理及監督責任。

其次,外判合約本身亦是控制風險的重要工具。合約應清楚訂明服務標準、資料保安要求、事故通報時限、審計及查核權、分包限制、業務持續安排、資料返還及刪除責任,以及終止服務後的過渡安排。對於涉及客戶資料、付款指示或交易執行的服務,更應訂立清晰的權限管理、紀錄保存及核對程序,避免出現責任不明或互相推諉的情況。

再者,金融機構不能只在簽訂合約時進行一次審查。有效的外判監管應包括持續監察,例如定期檢討服務表現、進行資訊保安測試、審閱事故報告及評估外判商的財政與營運狀況。若外判商再將工作轉交其他分包商,金融機構亦應掌握整個服務供應鏈的風險,不能因分包安排複雜而放棄監督。

當外判服務出現事故,例如雲端系統故障導致交易延誤、客戶資料外洩,或第三方客服錯誤處理投資指示時,金融機構首先應迅速控制損害、保存證據、通知相關人士及履行監管申報責任。至於金融機構與外判商之間的追償,則屬另一層面的合約及法律問題,不能影響金融機構對客戶應負的首要責任。

因此,金融機構外判的核心原則並非「誰提供服務,誰承擔全部責任」,而是金融機構即使把工作交予第三方,仍須保留足夠的控制、監督及問責能力。順帶一提,假若金融機構是持牌的話,亦需要根據相關法規評估是否先向相關監管機構申請審批才能夠外判工作給第三方。

外判合約固然重要,但真正有效的風險管理,還取決於金融機構能否將外判納入整體管治架構,並在服務出現問題前,已建立清晰而可執行的監控及應變機制。

STAY AHEAD

每天早一步,掌握市場脈搏。

訂閱金融晨報、深度分析及活動通知,一次掌握市場重點。